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公益诉讼三大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机构: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反垄断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互联网平台 诉前程序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反垄断规制体系,为治理互联网平台乱象提供了新的手段,但相关条文仅抽象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反垄断民事公益诉权,并未进一步规定具体程序。程序的缺失导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公益诉讼在实践层面难以得到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三大现实困境:一是民事单轨制的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极大限制检察机关的程序选择。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比例不高,主要源于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并不顺畅;二是诉前程序的供给不足进一步桎梏公益诉讼功能发挥,具体表现在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空转、未回应垄断行为实施主体与传统侵权主体的差异;三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的复杂性放大了传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的局限,传统办案模式可能无法适应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公益诉讼。破解程序选择困境,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反垄断规制体系中,建立行民双轨公益诉讼并存模式,以扩宽检察机关程序选择。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双重身份及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具有可扩张性等因素,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具备合法性;现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及机制足以支撑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运行,具备可行性。破解诉前程序供给不足困境,可从三个角度强化诉前程序供给:一是生成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程序,该程序应具有强制性,内容包含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二是对公告程序进行调适。检察权对民事领域的介入和干预具有补充性,对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应先进行公告,督促适格主体起诉。对非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由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应先行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对不能填补部分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避免公告程序空转;三是回应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特殊性,利用现有驻企检察官制度与反垄断合规报告制度,建立阻断式诉前程序实现对关键企业的特殊规制。需通过自我研发、数据互通、工具共享三个维度获取技术支持以破解隐秘性垄断行为;强化检察机关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协作;拓宽公众参与反垄断公益诉讼渠道;并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检察机关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综合规制。在破解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公益诉讼三大困境的同时,也应贯彻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尝试确立谦抑性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合理保障互联网平台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公益诉讼带来的“手段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