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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的边界与文义解释的限度——《民法典》语境下的方法论展开

The Boundary of Literary Meaning and the Limit of Literary Meaning Interpretation:Methodological Discourse in the Context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毕经纬 BI Jing-wei

作者机构: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 

出 版 物:《云南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34-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文义解释 文义 《民法典》 法律解释 法的续造 

摘      要:文字作为信息的传递途径和内容,是认知的起点。法律文本依附于文字,法律规范的意义同样以文字的意义(即文义)为基础。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始于文义,一定程度上也止于文义。文义有边界,超出文字意义的限度,即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进入法的续造领域,须借助类推等方式进行法律漏洞填补。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但不是全部,有其限度;即便是文义清晰时,亦应将自罗马法以来的“明白无误规则仅认定为一项推定规则,仍需结合其他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解释,来探求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民法典》解释适用语境下,以解释论为面向,应坚持文义解释的方法论价值,亦应在此基础上超越其“文本价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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