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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处置体系

The Disposal System of Promising to Return Compensation on Behalf of Others

作     者:庄绪龙 ZHUANG Xulong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法学家》 (The Jurist)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144-158,19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苏州大学“仲英青年学者”项目资助 

主  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 承诺代为退赔 反悔 互惠交易 量刑优惠 

摘      要: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不科学。从应然角度,宜对犯罪人近亲属反悔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再构建相应的处置体系。在类型上,犯罪人近亲属反悔可以分为单纯性反悔、代为退赔承诺完全未影响量刑的反悔、代为退赔承诺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误解、被“胁迫为由的反悔。对于单纯性反悔,不宜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剥夺对犯罪人的“量刑优惠,犯罪人近亲属应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对于承诺代为退赔但完全未影响量刑情形,不应要求犯罪人近亲属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犯罪人近亲属预期诉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应以被害人与犯罪人近亲属是否存在预期宽缓幅度合意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因误解以及被“胁迫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亲属不应再承担代为退赔责任或承担不超过犯罪人应退赔范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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