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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判断必然受制于其他部门法吗?——破解“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迷思

Is the Judgment of Criminal Illegality Necessarily Constrained by the Evaluation of Other Areas of Law?——Debunking the Myth of“The Principle of the Unity of Legal Order”

作     者:张峰铭 ZHANG Feng-ming

作者机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3期

页      面:129-1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行刑交叉视域下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研究”(22CFX003) 

主  题:刑事违法性 原则融贯性 内部体系 外部体系 公民道德 

摘      要:刑事违法性判断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其他部门法内容的制约,取决于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体系性要求。有学者认为应当同时考虑刑法内部体系和跨部门法外部体系,但这种看法忽视了两种体系存在不可通约性,没有中立的权衡点,必须重构为一个体系。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诸多版本都可以被视作对体系性要求的不同重构,要判断何者正确,必须回归刑事违法性判断本身的性质。刑事违法性判断蕴含三重宣称:原则融贯性宣称、道德正确性宣称与公共性宣称。其中,原则融贯性宣称是任何法律判断的内在宣称,因为法概念内在蕴含朝向法治的理想维度。道德正确性宣称与公共性宣称则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特有宣称,前者指刑法主张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并非违反刑法,而是违反先于刑法存在的特定类型的道德规范;后者指刑法主张自身代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立场而非任何私人立场。上述三重宣称结合,意味着刑事违法性判断本质上是一种半制度化的公民道德体系判断,刑事不法即公民不法。这将导向一种独特的刑法内部体系立场:刑法并非后置法,刑事违法性判断并不直接受到其他部门法内容硬性约束,相反其他部门法要尊重刑法内部体系立场,但同时政治共同体的公民道德限定了刑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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