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为中心
On the Right of Contribution of the Debt Joining Party--Centered Around Article 5l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Book of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年 卷 期:2024年第41卷第1期
页 面:3-2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