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遗留信用卡进行取款行为之罪名认定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Utilizing Legacy Credit Cards for Withdrawal Behavior作者机构: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9卷第6期
页 面:3190-3194页
摘 要: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且不用输入密码)进行取款的案例(以下简称“利用遗留信用卡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刑法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虽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作出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ATM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又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1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没有解决前述问题。本文首先论证拾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后论证“利用遗留信用卡行为这一特殊类型亦如此,再论证通说反对本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两点理由不成立,最后得出“利用遗留信用卡行为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