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语法中识解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The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of Construal in Cognitive Grammar出 版 物:《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3年第30卷第5期
页 面:10-20,110页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0501[文学-中国语言文学] 050102[文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3[法学] 030303[法学-人类学] 05[文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隐喻性空间关系构式的认知研究”(16BYY005)
摘 要:识解是认知语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概念,指的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以不同方式来构想和描述同一情景的认知能力,包括选择、凸显、视角、动态性和想象力五个维度,每一维度又有若干次维度。识解及其维度已被广泛认可和应用,但识解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探究。研究发现,识解实际上要涉及三个要素,即人、现实和语言。在这三个要素中,人是进行识解的主体,现实是人识解的客体,语言是人用以表达其识解结果的工具。人这一主体对现实情境所作出的任何识解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主观性印记。任何识解都是对某一特定情景的识解,都要基于现实中的特定情境。因此,人对情景的识解也会受到情景本身的影响,故人对情景的识解也不无明显的客观性印记。总之,识解既包含主观性,也包含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