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的法理诠释:职权法定抑或章程自治
A Jurisprudential Interpretation of"Implementing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tatutory Authority or Constitutional Autonomy?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教育发展研究》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43卷第15期
页 面:71-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3[法学] 04[教育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协同问题研究(19ZDA115)”的部分成果
摘 要:当前教育惩戒研究承认一个共识,即应当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但由于对“依法实施存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所以仅此尚不足以准确把握法律与教育惩戒的关系。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教育惩戒乃职权法定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就是由法律决定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另一种解释是,教育惩戒乃章程自治活动,依法实施教育惩戒仅仅是要求由法律设定教育惩戒的边界。究竟应采取何种解释,取决于对教育惩戒法律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与规章规定,教育惩戒与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同,它是教育教学行为的特定形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社团中的私法自治行为,因而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对应章程自治而非职权法定模式。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应秉持以法为界实施章程自治的基本理念,重视学校章程等文件在设定教育惩戒事项上的自主性,警惕过度强调立法细化和法律解释的思维立场,拒绝仿照行政法直接适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原理内容,以实现国家强制与学校自治间的恰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