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探究
作者机构: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版 物:《绥化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3年第43卷第8期
页 面:33-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为中心”(SK2021A1039)
摘 要:对于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19条继续沿用原《物权法》规定“,不予保护之表述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文章结合类案梳理与个案分析,以“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之界定——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效力之认定为主线,论证抵押权行使期间当属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并将《民法典》第419条“不予保护解释为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人得以涂销登记,以使物之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