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规范的反思与调适 收藏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规范的反思与调适

Reflection and Adjustment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n the Relief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作     者:侯佳儒 马识途 HOU Jia-ru;MA Shi-tu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内蒙古社会科学》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3年第44卷第4期

页      面:119-128,F000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编号:20&ZD186)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规划整合的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2YJC820028) 湖南省教育厅社科研究优秀青年项目“湘江流域环境风险的公私协作治理模式研究”(编号:21B0095)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 协商机制 磋商 执行和解 环境法典 

摘      要: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易导致行政机关通过非正式协商逃避法治约束的问题出现。两种路径中协商机制规范基础的巨大差异又破坏了环境法的体系性。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属性,明确行政执法路径在其中的主导地位,顺应现代行政裁量治理公私协力的模式转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在一部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路径进行统一调配的法律层级的规范中消除磋商制度的现有瑕疵,并基于体系化思路将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作为范本,放宽对行政执法路径中协商机制的规范限制,再辅以精准的程序约束,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的规范完善。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