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 收藏

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

Determination of “Other Methods” in the Crime of Destroying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作     者:周乾 

作者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9卷第4期

页      面:1625-163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同类解释 法益 生产经营 

摘      要:形式解释论认为本罪的“其他方法仅包括物理性损害的方法,实质解释论则主张从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基点来探究“其他方法的范围,并认为其他方法包括侵害本罪法益的所有方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都存在明显不足。形式解释论过于保守,容易导致本罪与现实的脱节,而实质解释论将本罪的适用边界虚化,会引起“口袋化的风险。准确界定本罪的“其他方法,应先进行同类解释,再结合本罪保护的法益进行判断和验证。本罪的“其他方法并非仅限于有形力的毁损,也并非包括例示罪状以外的一切方法,而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资料或工具的效用属性的方法。因此“反向刷单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可以属于本罪的方法。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