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认定
Determination of “Other Methods” in the Crime of Destroying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作者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9卷第4期
页 面:1625-1635页
摘 要:形式解释论认为本罪的“其他方法仅包括物理性损害的方法,实质解释论则主张从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基点来探究“其他方法的范围,并认为其他方法包括侵害本罪法益的所有方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都存在明显不足。形式解释论过于保守,容易导致本罪与现实的脱节,而实质解释论将本罪的适用边界虚化,会引起“口袋化的风险。准确界定本罪的“其他方法,应先进行同类解释,再结合本罪保护的法益进行判断和验证。本罪的“其他方法并非仅限于有形力的毁损,也并非包括例示罪状以外的一切方法,而是指破坏生产经营资料或工具的效用属性的方法。因此“反向刷单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可以属于本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