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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研究——以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决定为样本

Research on the Local Legislation for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aking as a Sample the Special Decis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s of 25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es on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作     者:胡卫列 Hu Weilie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出 版 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年 卷 期:2023年第31卷第3期

页      面:3-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专门意见 地方立法 专项决定 调查核实 重大事项决定权 

摘      要: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有超过四分之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规定。省级人大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具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地方法的特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创新意识以及前瞻性思维,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保障法、监督规范法。专项决定明确和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细化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手段方式;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责,勾勒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专项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践提供了有力依据,促进了制度建设,为推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呈现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改革决策——立法完善的制度发展范式以及地方立法、其他地方性规范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专项决定具有地方立法和准地方立法的性质,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在工作层面提出要求,并不涉及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未违反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规定;是一种“赋权确认型地方立法,以解决上位制度供给与本地制度需求不平衡的问题。专项决定具有制定程序相对简单、效率高等优势,也受到一定限制。专项决定需要根据公益诉讼实践的新需求不断进行优化,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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