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适用展开
The Application of Subjective Fault Cla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Law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法学》 (China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2期
页 面:109-12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批准号:19CFX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应被解释为一种定罚规定,直接决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评价并不单单只发生在定罚阶段,还可以被二次评价至量罚之中,但它不宜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在“过失认定上,需区分对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具体过失。对立法文本写明的“重大过失,宜采用与故意类似的判断规则,但仅在立法文本中以“过失加以表述者,则需行政机关在“一般过失与“具体过失之间加以权衡。基于法的安定性与平等性等方面的考量,应借鉴刑法学上的行为人标准对行政处罚上的过失加以认定。从文义上看,主观过错条款中的“另有规定,存在“从宽解释和“从严解释两种面向,应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将之向从严方面延展,从而将我国行政处罚活动限定在责任主义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