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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

作     者:杨正平 李志雄 

作者机构: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南大法学》 (Nanj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05年第2期

页      面:120-13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机关 英国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行政权 行政越权 超越职权 行政职权 工作人员 

摘      要: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也是英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在美国,越权之诉已成为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法国,越权之诉是其行政法上的最重要制度。德国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无效。本文旨在比较研究越权无效原则在英、美、法、德等国的发展与运用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适用越权无效原则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越权无效原则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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