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薛荷蓉 苏贤桂
作者机构: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出 版 物:《法学(汉斯)》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3年第11卷第1期
页 面:7-1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罚
摘 要:对于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在学者间展开了论战。本文从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前提、资格、目的与风险四个方面进行审视,认为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强人工智能尚且无法知晓、其意志不具有社会规范属性、对其实施刑罚无法达到刑罚目的以及存在颠覆人类主体地位、不受约束等风险,其刑事主体地位不适格。涉及人工智能的犯罪行为所主要发生的财务管理、自动驾驶及医疗领域的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