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的法哲学思考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3年第11卷第2期
页 面: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当事人 法哲学 我国法院 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 调解人 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法官 调解规则
摘 要:本文所指调解界定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一种与判决相对的结案方式,即它仅指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具有纯粹司法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角度,对调解中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调解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则、调解的社会正、负效应予以认知和评价。 一 民事诉讼法关系主体,是指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它由两方而构成: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大多教科书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