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机构:德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南芒市678400 德宏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芒市678400
出 版 物:《云南农业》 (Yunnan Agriculture)
年 卷 期:2022年第11期
页 面:85-87页
主 题:检疫不合格 行政处罚 检疫合格 《动物防疫法》 猪肉产品 事实清楚 调查取证 违法行为
摘 要:1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8日,A县公路检查站查获当事人程某的猪肉产品92 kg,该批猪肉未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程某也未能提供出该批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即将该线索移交至A县农业农村局处理。接报后,A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核实当事人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并认定当事人程某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A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程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程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动物产品92 kg;(2)罚款19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