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Performance of Public Site Administrator's Obligation to Guarantee Safety作者机构: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2年第23期
页 面:34-3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强制性规范 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 设施设备 事故发生 营业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管理人 应急处理
摘 要:[裁判要旨]开展游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公具场所未取得营业行政许可,且法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配置均不达标,无法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专业救护的应急处理方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依法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