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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注销后遗留债务争议解决的股东担责

The Shareholders’ Taking Liability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about the Remaining Debts after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Company

作     者:梅纯 

作者机构: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2年第8卷第3期

页      面:527-5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公司注销 遗留债务 股东连带责任 

摘      要: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在公司注销之前就已经全部被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公司注销之后又浮现遗留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债权人有理由将原公司股东作为遗留债务承担的首要指向对象,股东有义务对遗留债务进行责任承担。借鉴某些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遗留债务的处理可以因地制宜进行完善,诸如构建公司账册文件保管制度、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限期保留制度等,以使遗留债务的股东承担更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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