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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Retrospective Issues of Cross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作     者:刘宪权 LIU Xianquan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22年第37卷第5期

页      面:86-9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刑法条文 刑法司法解释 时间效力 独立性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摘      要:基于刑法司法解释所存在的法律性、扩张性、滞后性等特征,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具有相对于所解释刑事法律而言的独立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同样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两高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中的“法律的施行期间,仅指刑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刑法条文施行的时间段。对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情形,裁判时司法解释应与行为时适用法律的一般做法进行“有利与否的比较,内容有利于行为人的司法解释才能溯及既往。对新旧刑法、新旧司法解释交替并行的情况,应当采用“分层式判断规则,即在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层面分别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在部分内容上存在冲突,应以刑法规范内容为准。新(旧)刑法条文与旧(新)司法解释存在交叉适用的可能。罪状与法定刑、主刑与附加刑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主刑与附加刑发生反向调整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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