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及启示
出 版 物:《对外经贸实务》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年 卷 期:2014年第3期
页 面:36-38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护理保险制度 世界卫生组织 日本 护理服务 生活质量 人格尊严 1968年 撒切尔政府
摘 要:护理保险源自西欧。荷兰最早在1968年建立了护理保险,1993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实施了地域护理改革,引入了护理服务,1994年德国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国家护理保险的对象既包括失能老年人也包括身体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儿童。这些国家实施护理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细心周到的护理服务,保持人有尊严的生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长期护理的定义,其含义是指“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的护理活动体系,以保证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够继续得到自身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