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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合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作     者:刘培峰 任玉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96年第18卷第1期

页      面:50-5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 合同形式 无效合同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经济合同法》 国家强制力 

摘      要:论不合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刘培峰,任玉任何合同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体现。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极为重视.《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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