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双碳”目标视域下的用能权权利属性分析 收藏

“双碳”目标视域下的用能权权利属性分析

Analyzing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energy⁃consuming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dual carbon’goals

作     者:邓海峰 陈英达 DENG Haifeng;CHEN Yingda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 卷 期:2022年第32卷第4期

页      面:66-7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用益制度的法经济学研究”(批准号:19BFX214)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用益的法律路径研究”(批准号:2019THZWLJ03) 

主  题:用能权 权利属性 准物权 

摘      要:用能权及其交易制度是促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完善能源市场建设,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作用路径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能源消费市场的构建,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双控。用能权的权利属性会制约权利的初始配置、交易规则及制度发展方向,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背景之下,明晰用能权的权利属性尤为关键。用能权的本质是在能源使用权之上加载公共利益之社会负担而形成的权利,其设立要义是对能源使用权导入以“双碳目标为核心的公共利益诉求。作为用能权权利客体的能量,能够体现不同类型能源之间做功能力的不同以及负外部性的强弱差异,并且具有可计量、可特定化的性质。以能量为逻辑基点展开论证,可以得出用能权能够被归入准物权的结论。具体表现为:其一,用能权的创设需公权力介入,用能权的权利取得以获取行政许可为必要;其二,作为权利客体的能量能够通过科学手段被精确测定,具有特定化的可能;其三,与传统物权相比,用能权的占有和支配权能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未影响其排他性的成立。因此,确立用能权的准物权属性,有助于完善其具体的制度构成,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用能权交易制度的预期功能,并为将其纳入环境法典的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制度群奠定理论基础。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