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标准的反思——限定的处分意识不要说之提倡 收藏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标准的反思——限定的处分意识不要说之提倡

作     者:李志恒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律方法》 (Legal Method)

年 卷 期:2020年第26卷第3期

页      面:-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盗窃罪 诈骗罪 区分标准 限定的处分意识不要说 

摘      要:我国学界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存在处分意识必要说与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对立。作为通说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对于相关案件的定性值得商榷,进而其在学理上的合理性也有必要全面反思。我国的立法规定、诈骗罪的自损特质、占有的主客观统一性以及处罚结论的妥当性等理由都难以为通说提供有力的支持。作为通说对立面的处分意识不要说虽有不足,但总体的区分方向值得借鉴。在限定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基础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进行重构是必然的理论选择。具体而言,在被害人实施客观处分之前,如果行为人已经主动侵入了被害人的财产支配领域,改变了财产的本来状态,开始破坏被害人对财产的稳定支配,使得被害人最终的处分行为仅具有形式意义时,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否则仍以诈骗罪论处。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