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
作者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1年第18期
页 面:16-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致人死亡行为 故意伤害罪 强制猥亵 判处 想象竞合犯 定罪处罚 牵连犯 被害人
摘 要:【裁判要旨】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