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界分的表达路径
作者机构: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出 版 物:《理论与改革》 (Theory and Reform)
年 卷 期:2015年第6期
页 面:149-152页
核心收录:
基 金: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蒙古地区中小企业商标战略法律保障研究(编号:2014C096) 项目负责人:唐小冬
摘 要: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司法乱象。在审判原则方面应遵循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与刑法谦抑原则。在审理路径方面首先应考虑构成要件,前者的主观故意内容是牟利,行为人企图通过履行合同来骗取不法利益;后者则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方面的必要内容,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虽然在理论上二者界限分明,但在实践上依然存在模糊地带,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此外,还应从民刑责任的功能以及司法成本上分析,民事合同欺诈侧重于对当事人的赔偿,通过较低社会成本就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合同诈骗罪则因以预防和惩罚功能为主并且司法成本更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