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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与传世文献中的赐田制问题

Issues on the Given Land System in the Qin Bamboo Slips and Handed-down Documents

作     者:晋文 Jin Wen

作者机构: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97 

出 版 物:《文史哲》 (Literature,History,and Philosophy)

年 卷 期:2021年第5期

页      面:65-79,16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601[历史学-考古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60107[历史学-文化遗产与博物馆] 0602[历史学-中国史]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19ZDA19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土地制度研究”(19BZS0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华思想通史”(20@ZH026)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秦简 赐田 土地制度 私有 国有 新材料 

摘      要: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学界对赐田的性质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根据《法律答问》等三条律文,学界大多不赞成赐田为土地国有的看法,而主张赐田为土地私有。随着更多秦简的发现,赐田的私有性质被完全证实。就赐田能否继承来说,从睡虎地秦简到里耶秦简等,从“后子到“小爵和“爵寡,从男性继承人到女性继承人,已构成了一条严密完整的证据链。爵位的降等继承也并不等于赐田要降等继承。而岳麓秦简则直接提供了赐田的主人有权任意分割赐田的案例,并间接提供了赐田可以继承和转让的证据。这些秦简的发现也带来了一些研究的新问题,如小爵继承的赐田是否被部分收回,怎样从赐田的流转来看待“身死田夺和“民得卖买,户赋的征收应如何计户,对五大夫以下的赐田是否减免田税,一些有爵者为何舍弃赐田而甘愿逃亡等。其中有的问题还无法作出判断,只能有待于新材料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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