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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On the Priority Validity of Notarial Testament

作     者:郑倩 房绍坤 Zheng Qian;Fang Shao-kun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版 物:《政法论丛》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6年第2期

页      面:66-7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基金项目<解释论视野下财产法体系研究>(14BFX0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公证遗嘱 优先效力 遗嘱人 自由意志 

摘      要: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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