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再界定——从法发[2018]10号第13条切入
Re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s Scope for the Crime of Coercive Business Transactions:An Entry Point of Article 13 of No.10 Document Issued in 2018 by SPC作者机构: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1年第2021卷第6期
页 面:26-3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针对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观点纷呈,学界与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此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13条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主张交易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成为本罪主体,而不是仅仅存在于该罪的共同犯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