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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专利侵权“所失利益”的法律性质:“可推翻之推定”

O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Lost Profits"in Patent Infringement in Japan:"Rebuttable Presumption"

作     者:胡晶晶 Hu Jingjing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21年第31卷第3期

页      面:84-9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专利损害赔偿计算研究” 2019M653330) 

主  题:专利法 损害赔偿 所失利益 实际损失 可推翻之推定 侵权获利 惩罚性赔偿 

摘      要:日本专利侵权的所失利益方式具有“可推翻之推定的法律性质。所失利益方式旨在填补专利权人被侵权产品侵蚀的市场份额,当专利权人的产品与侵权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损失发生因果关系即成立,此时便可将侵权产品销量暂时地推定为损害范围。推定的成立具有暂时性,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果侵权人能反证证明,即便侵权不发生,专利权人由于缺乏充分的实施能力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侵权产品销量,那么超过该实施能力的部分便应予扣除,即“部分地推翻推定内容。“推定具有减轻专利权人证明责任、简化计算过程的效果,而“推翻推定通过将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部分从暂定的推定内容中扣除,为获得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赔偿额提供了制度保障。日本法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方式极具借鉴意义。我国专利法中的实际损失方式公式二与日本的所失利益方式表面上十分相近。但前者在减轻权利人证明责任的同时却未能同时兼顾实体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这表现在:缺乏对损害发生因果关系的考察,损害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忽视对个案中权利人具体损害的考察。完善实际损失方式的关键在于,运用“可推翻之推定理论,将“推定与“推翻机制内嵌入实际损失方式中。将该方式所针对的损害实际发生作为适用条件,同时纠正目前“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司法实践,承认推定的部分可推翻性,使法官价值评价介入损害范围认定过程。此外,纠正各计算方式顺位适用的做法,使实际损失方式的被推翻部分适用合理许可费方式,由实际损失方式和合理许可费方式共同决定赔偿额,由此充分填补专利权人的各类损害,实现“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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