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
The Dogmatic Construction of the Rescission Right of the Contract-Breaching Party作者机构:德国帕绍大学
出 版 物:《南大法学》 (NanJ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1年第1期
页 面:64-8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808080198)资助
主 题:违约方解除权 法的续造 履行障碍抗辩 实际履行 效率原则 诚实信用
摘 要:违约方解除权本为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发展出的规则,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则是该规则的立法表达。违约方解除权是履行障碍抗辩制度的加重规则,其赋予债务人相较于抗辩权更为强力的救济即解除权。一方面,违约方解除权可以化解合同僵局,促进资源流通整合,体现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防止债权人利用合同僵局不正当地损害债务人利益,并鼓励双方善意合作,因此亦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其并非继续性合同重大事由终止规则。违约方解除权也应当与法定解除权截然区分。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一方面以履行障碍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则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务人非恶意违约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要件。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合同进入返还清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