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理赔条款的效力与适用——以“伯尔尼协会”成员单位的商业实践为借鉴
Validity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laim Provisions in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ntracts——Taking the Commercial Practice of the Berne Union Members as Reference作者机构: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
出 版 物:《国际经济法学刊》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年 卷 期:2021年第1期
页 面:54-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与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合作奖学金(留金发3109号)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奖学金(留金选76号)资助
主 题:出口信用保险 纠纷先决条款 定损核赔条款 保险法 伯尔尼协会
摘 要:我国通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理赔条款由纠纷先决条款和定损核赔条款构成,二者皆可能拖延理赔过程,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者应当全面适用《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第30条,按照订入控制—内容控制—不利解释的进路,并参考伯尔尼协会成员单位的商业实践,对两则条款进行效力评价与规制。纠纷先决条款和定损核赔条款在整体上应认定为有效,但部分内容不具有合理性,亟待保险人修改。在适用前者的情形下,后者无需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