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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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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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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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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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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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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51 篇
刑法修正案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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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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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620 篇
中国人民大学
273 篇
北京大学
238 篇
首都师范大学
178 篇
南京师范大学
176 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52 篇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123 篇
华中师范大学
104 篇
清华大学
103 篇
湖南师范大学
95 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89 篇
广西师范大学
81 篇
国际刑法学协会
75 篇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
69 篇
西南政法大学
68 篇
华东师范大学
67 篇
河北师范大学
67 篇
中央民族大学
62 篇
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
362 篇
赵秉志
20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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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篇
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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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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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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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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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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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82 篇
宋英辉
82 篇
孙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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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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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封写给首席大检察官的建议信说起--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宋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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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2018年 第23期 160-162页
作者:
郭璐璐
宋英辉
《检察日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刑事
诉讼法
研究
所、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
研究
中心
中国政法
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政法
大学
诉讼法
研究
中心
恢复高考的第二年,21岁的宋英辉走进
大学
校园,四十年光阴荏苒,当年高考的亲历者已是
刑事
诉讼法领域的大家。我们那个年代,社会百业待兴,
法律
人才是比较匮乏的。
恢复高考的第二年,21岁的宋英辉走进大学校园,四十年光阴荏苒,当年高考的亲历者已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大家。我们那个年代,社会百业待兴,法律人才是比较匮乏的。
关键词:
北京师范大学
科学研究院
刑事法律
检察官
宋
恢复高考
刑事
诉讼法
大学
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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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犯罪的
刑事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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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
科学
2025年 第1期45卷 196-205页
作者:
李金珂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
院
暨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院
北京100875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人形机器人的不断进化,自然人与人工智能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
刑事
风险的样态与
刑事
责任的分配。在人形机器人已然带来不可规避的
法律
风险的当下,人形机器人使传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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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人形机器人的不断进化,自然人与人工智能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人形机器人已然带来不可规避的法律风险的当下,人形机器人使传统罪责理论面临挑战,引发刑事归责技术伦理疑难、道德伦理的应用及其归责困难等问题,使传统刑法以意志为轴心的主观理论遭到质疑。为此,应在平衡安全保障与技术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权衡人形机器人刑事责任分配的主体,构建人形机器人刑事责任归责制度。以类型化的刑事规则完善刑事立法,重构人形机器人时代刑事责任归责体系。为解决传统刑事制裁手段应对人形机器人犯罪的局限性,应在避免抑制技术功能释放的同时兼顾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性,创建人形机器人的刑事制裁体系。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刑事
主体
新质生产力
刑事
责任
刑事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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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厘正——对“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用语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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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
科学
2025年 第1期45卷 143-152,208页
作者:
王志祥
郑伊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
院
北京100875
入罪和出罪涉及犯罪成立判断的问题。在犯罪成立的判断中,形式判断解决合法性问题,实质判断解决合理性问题。不论在何种犯罪论体系中,均涉及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且二者均具有入罪和出罪两方面的功能。通过犯罪论体系评价为构成犯罪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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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和出罪涉及犯罪成立判断的问题。在犯罪成立的判断中,形式判断解决合法性问题,实质判断解决合理性问题。不论在何种犯罪论体系中,均涉及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且二者均具有入罪和出罪两方面的功能。通过犯罪论体系评价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是经过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后均应入罪的行为,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则既可以是经过形式判断后出罪的行为,也可以是经过实质判断后出罪的行为。概括而言,在犯罪成立判断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为“入罪需统一,出罪可择一”,而非“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关键词:
形式判断
实质判断
犯罪成立
形式入罪
实质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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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历程视野下慢性犯罪人的特质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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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
2025年 第3期 126-136页
作者:
张小虎
中国人民
大学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
中心
北京100872
慢性犯罪人虽仅占犯罪人总数的约1/5,但却犯下了全部罪行的过半及严重犯罪的2/3,因此其应成为
刑事
科学研究
的重中之重。慢性犯罪人通常是指那些在18岁之前实施过五次或五次以上犯罪的犯罪人。慢性犯罪人这一概念凸显于生命历程视野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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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犯罪人虽仅占犯罪人总数的约1/5,但却犯下了全部罪行的过半及严重犯罪的2/3,因此其应成为刑事科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慢性犯罪人通常是指那些在18岁之前实施过五次或五次以上犯罪的犯罪人。慢性犯罪人这一概念凸显于生命历程视野下犯罪生涯的研究,是在犯罪的开始年龄、频率、持续性、严重性等独特视角下对惯犯、职业罪犯的形成及特征的深入剖析。英美国家对慢性犯罪人采取了长期安全监禁、三振出局法等较为严厉的刑事措施,而我国《刑法》对慢性犯罪人缺乏应有的特别关注,为此可以考虑予以相应的制度建设。立足于我国《刑法》体系检视对慢性犯罪人的处置,可以以分则所设的多次犯罪以及犯罪情节为基点,完善针对慢性犯罪人的总则规定,通过延长对犯罪人予以监禁处遇及开放式处遇的矫正期限和措施,以实现刑法对慢性犯罪人处置的社会保护机能。
关键词:
慢性犯罪人
犯罪生涯
犯罪人特征
刑法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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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偏离年龄规范的消极生命事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理论洞悉与本土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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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大学
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
2025年 第1期42卷 92-101页
作者:
张小虎
中国人民
大学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
中心
北京100872
生命历程
研究
范式被誉为当今有关人类生活
研究
中的一项重要成就,而迫使个人偏离年龄规范的消极生命事件对个人犯罪行为的影响是生命历程
研究
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年龄规范定义了个人生命全期中重大生命事件的正常序列,一个人循此序列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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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历程研究范式被誉为当今有关人类生活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成就,而迫使个人偏离年龄规范的消极生命事件对个人犯罪行为的影响是生命历程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年龄规范定义了个人生命全期中重大生命事件的正常序列,一个人循此序列将会构建正常的生命轨迹。而迫使个人偏离年龄规范的选择适应的消极生命事件会客观影响个人正常生命轨迹的形成,甚至会导致个人犯罪生涯的启动和持续。经由监狱访谈进行的对我国有关典型案例的经验性考究,较为清晰地展现了迫使偏离年龄规范的消极生命事件对个人犯罪行为的重大影响。消极生命事件发生在敏感年龄阶段会对个人随后的生命轨迹乃至职业惯犯的形成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由于消极生命事件的纵向关联作用,即使有些消极生命事件是发生在个人非敏感年龄阶段的成年时期,如果这个成年人应对消极生命事件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的能力较弱,则发生在其身上的消极生命事件也会导致该成年人的非常态生命转型而步入犯罪。
关键词:
生命历程
年龄规范
消极生命事件
犯罪行为
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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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极端严重暴力少年犯的策略原则与制度完善——基于现代少年司法发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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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2025年 第2期 64-72页
作者:
张小虎
中国人民
大学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
中心
北京100872
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清晰地呈现了少年犯罪刑处置中惩罚报应与矫正目的之间的博弈。深入考究犯罪及责任的本质,应当说“以惩罚报应为主导兼顾矫正目的”是罪刑处置的总体原则,这也是我国《刑法》罪刑规定的实然呈现。宽严相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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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清晰地呈现了少年犯罪刑处置中惩罚报应与矫正目的之间的博弈。深入考究犯罪及责任的本质,应当说“以惩罚报应为主导兼顾矫正目的”是罪刑处置的总体原则,这也是我国《刑法》罪刑规定的实然呈现。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同时鉴于少年身心发展的科学思想,罪刑处置的总体原则在极端严重暴力少年犯的层面,应具体表现为“以惩罚报应为重心兼顾矫正目的”的策略。我国《刑法》对严重暴力少年犯的处罚总体上体现了这一应有的策略。然而,有关“司法解释”对少年犯“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却使在处置极端罪行的场合呈现出少年犯与成年犯的鸿沟。在涉及对成年犯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限制减刑的“极端之极端”或“极端”暴力罪行的场合,对少年犯仅适用无期徒刑,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而基于我国《刑法》对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被处无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可以经数次减刑只在监狱服刑13年或7年半。相比之下,一个犯有同样罪行的成年犯将被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限制减刑(至少在监狱服刑27年或22年)”。虽然基于少年身心的独特性对少年犯的处罚应予从宽,但少年犯与成年犯在罪刑处置上不应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因此,应当取消“司法解释”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的限制,在《刑法》中增设对犯有“极端之极端”暴力罪行的少年犯的限制减刑。这样不仅依然能够表现出对少年犯从宽的精神,也可以弥合少年犯与成年犯在罪行处置上的鸿沟,而且使处置少年犯的罪刑阶梯更为平缓、连贯。
关键词:
严重暴力少年犯
惩罚报应
矫正目的
策略原则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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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诉讼法修改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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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大学
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
2025年 第1期55卷 90-102页
作者:
魏晓娜
中国人民
大学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
中心
北京100872
在新一轮
刑事
诉讼法修改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已是刑诉法学界的共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方案上,应当增设两原则、明确两权利。首先,吸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增设公正审判原则,将《
刑事
诉讼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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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已是刑诉法学界的共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方案上,应当增设两原则、明确两权利。首先,吸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增设公正审判原则,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句话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其次,增设直接言词原则,具体表述上采用“亲历性要求+询问证人本人”的双重结构。最后,明确规定质证权和让有利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权利。以此为基础,实践中分案审理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辩方质证权不能获得保障的问题。实践中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一个堵点。允许对技术侦查证据采取庭外调查方式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侦查利益而对当庭调查、质证原则的退让,但这种退让不能是无限的,必须以保证辩方的质证权为底线。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公正审判
直接言词
质证权
分案审理
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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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越轨未成年人规制“硬法”与“软法”适用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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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
院
学报
2025年 第1期37卷 39-47页
作者:
苏明月
陈新蕊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
院
暨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院
100875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
院
546115
对越轨未成年人采取“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规制模式,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实现惩罚与保护的平衡,目标是促进其社会化。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为基础的“硬法”手段,针对越轨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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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越轨未成年人采取“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规制模式,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实现惩罚与保护的平衡,目标是促进其社会化。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为基础的“硬法”手段,针对越轨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软法”则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协同支持,帮助越轨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硬法”建立的“司法—行政”二分模式提供了必要的惩戒基础,需持续推动越轨未成年人规制立法的一体化考量。同时,通过国家和社会力量赋能家庭教育,使“软法”巧妙地融入“硬法”框架中,为越轨未成年人规制提供持续支持和法治保障。
关键词:
越轨未成年人
分级干预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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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保障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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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研究
2025年 第04期 1-11页
作者:
刘宝存
庾美娟
包万平
北京师范大学
国际与比较教育
研究院
青海
师范大学
教育学
院
青海省人民政府-
北京师范大学
高原
科学
与可持续发展
研究院
澳大利亚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保障是基于保障父母亲权、履行国家亲权以及保障婴幼儿权利、促进保教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具体而言,该国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保障的措施包括扩大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等防御权功能保障举措,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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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保障是基于保障父母亲权、履行国家亲权以及保障婴幼儿权利、促进保教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具体而言,该国0~3岁婴幼儿受教育权保障的措施包括扩大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等防御权功能保障举措,健全托育服务补贴制度与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弱势儿童特殊保护等受益权功能保障举措,完善婴幼儿信息保护制度、构建以婴幼儿受教育权为核心的早期保教法律体系等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举措。面向未来,我国可借鉴澳大利亚经验,以婴幼儿权利保护为早期保教立法价值追求,充分尊重与保护父母教育选择权,积极履行国家给付义务、发挥国家亲权兜底作用,以完善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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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岁婴幼儿
受教育权
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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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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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
法律
(中英文)
2025年 第2期 83-92页
作者:
辛佳东
中国人民
大学
刑事法律
科学研究
中心
北京100872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务认定中,面临着民刑倒挂的认定困境和类案异判的裁判乱象。乱象产生的原因在于立法层面的修法滞后和衔接不畅,以及理念层面不同利益的权衡差异。学理上无罪化的归责尝试并不成功,该尝试曲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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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务认定中,面临着民刑倒挂的认定困境和类案异判的裁判乱象。乱象产生的原因在于立法层面的修法滞后和衔接不畅,以及理念层面不同利益的权衡差异。学理上无罪化的归责尝试并不成功,该尝试曲解了技术中立原则、避风港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实质精神,难以成为无罪处罚的免死金牌。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引导下,利益衡量说能够较好平衡著作权人的私益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关系,为限定处罚提供适配依据。犯罪化的归责路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通过区分公开作品和非公开作品两类对象、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样态,可以具体建构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处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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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
利益衡量说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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