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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7 篇 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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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篇 禁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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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篇 大清律例

机构

  • 2 篇 中国政法大学
  • 1 篇 首都师范大学
  • 1 篇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
  • 1 篇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 1 篇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 1 篇 南京师范大学
  • 1 篇 江苏省保险学会

作者

  • 1 篇 偶见
  • 1 篇 张德美
  • 1 篇 陈煜
  • 1 篇 潘洪钢
  • 1 篇 徐学标
  • 1 篇 杜莉娜
  • 1 篇 陈维新

语言

  • 7 篇 中文
检索条件"主题词=具文"
7 条 记 录,以下是1-10 订阅
排序:
“殊为具文”?——浅论《大清律例》中的“宣示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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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 第6期18卷 70-78,147页
作者: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北京100088
《大清律例》中有一些条款,有许多属于不容易被执行但却始终存在的"宣示性条款",它们或者是因为时移世易失去了实用性,或者是因为自创立之初立法者即未指望其能严格适用。所以有论者往往以"流于具文"来批评这些条款,而主张对此加以改革...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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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具文”现象——以清代禁赌禁娼为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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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实践 2007年 第5期 142-150页
作者: 潘洪钢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副研究员武汉430077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从皇帝的圣旨、诏谕,国家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令,大多要不了多久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表现出律令与实际社会生活的严重脱节,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具文现象”。本文以清代禁赌禁娼为主要事例,讨论了此种社会现象...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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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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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2010年 第6期28卷 75-84页
作者: 张德美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在清代,推行保甲制度被皇帝当做消弭盗贼、维护治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地方,保甲制度却常常被视为具文。究其原因,地方官执行不力、书役、保甲长等人营私舞弊是重要的人为因素,而保甲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也不容忽视。在保甲制度的实施...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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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刻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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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百家 2019年 第1期37卷 149-153,192页
作者: 徐学标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造型艺术学院 山东济南250300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 北京100048
刻符之"符",是指秦汉时期应用最为广泛的"竹质符",并非是指《阳陵虎符》一类铜质兵符;刻符之"刻",是指竹质符上用之于合契的"刻齿",并非是说符上的文字是用刀锲刻出来的;刻符即"刻符书"之省,是秦及汉初之人对各类竹质符上的"具文"——...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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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绪朝石朱批奏摺》二奏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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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社会科学 1999年 第3期20卷 71-75页
作者: 陈维新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研究所
本文对《光绪朝石朱批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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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修《晋书》取材六朝志怪小说考
唐修《晋书》取材六朝志怪小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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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莉娜 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唐初重修《晋害》时大量從六朝小说中选取材料入史,歷代为人诟病。而争议的焦点在於唐修《晋害》与六朝志怪小说的密切关係上。本文即以此为研究封象,封唐修《晋书》取材六朝志怪小说的情況作一个全面的梳理和研究。以文献学为基础,将...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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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与温世扬教授、蔡大顺博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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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 第1期31卷 73-76页
作者: 偶见 江苏省保险学会 江苏南京210017
根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雇主)为法定非受益人,系源于契约自由原则、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及统计学考量;单纯的限定受益人资格不足以有效防范发生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制度、未成年人保额限制制度、被保险人同意制度、自...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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