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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55号

颁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103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及文件

主 题 词:出口退税 出口收汇 

摘      要: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简称“退税,下同)和出口收汇的管理,认真贯彻退税与出口收汇挂钩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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