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 收藏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闽价费275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

主 题 词:排污权 有偿使用费 

摘      要: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环科院函〔2016〕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及《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