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抚府办发3号
颁布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
主 题 词:医疗 医疗行为 犯罪 【Key words】 medical medical dealing crime
摘 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7日 抚州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建立长效发展促进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扶持重点、典型带动原则;坚持政策引导、效益优先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一)支持对象。 我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B2B)、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B2C)、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用咨询、培训、认证、软件开发、物流、设计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方向。 1.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大企业大项目; 2.支持企业标准化经营和信息化建设; 3.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建设; 4.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 (一)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大企业大项目。 1.支持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对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和知名企业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客服呼叫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重大电子商务配套项目,优先列为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鼓励传统工业企业线上电子商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传统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每年度线上销售收入增幅100%以上,每次奖励5万元。 3.支持特色农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支持主管部门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销对接活动,集中展示、宣传、销售特色农产品,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特色农产品商贸企业或团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度线上销售收入增幅100%以上,每次奖励5万元。 (二)支持品牌化、标准化经营和信息化建设。 4.支持企业引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购买ERP、CRM等管理系统软件、购置合理的硬件设施以及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 5.支持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进行国际、国内通行认证,开展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硬件、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楼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