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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630114

实施日期:1963011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文件

主 题 词:贪污 刑事处分 

摘      要: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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