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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浙组23号;浙老干11号;浙劳险121号;财工63号

颁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40713

实施日期:199407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

主 题 词:离休干部 离休金 

摘      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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