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浙组23号;浙老干11号;浙劳险121号;财工63号
颁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40713
实施日期:1994071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
主 题 词:离休干部 离休金
摘 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