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逻辑与司法适用
会议名称:《第十三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会议日期:2023年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010105[哲学-伦理学]
摘 要:研究目的: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手段更多样化和隐蔽化。根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官网相关数据显示,2017-2021年我国运动员在各大赛事中违规使用兴奋剂达到197人次。这不仅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还严重威胁着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精神。为了维护竞技体育的一片净土,202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355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该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加之现阶段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和司法适用模糊。因此,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和实施的背景下,通过体系化的法教义学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为该领域的司法适用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裁判逻辑。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是理论探究的基石,因此本文特别注重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整理。1)通过中国知网、ScienceDirect、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官网等网站上查阅国内外关于反兴奋剂的文献和立法条文等资料,到图书馆借阅相关专著,并将所查阅的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2)逻辑分析法: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涉及体育和刑法两大领域的理论探究,不同领域自身存在各自的逻辑体系。因此,如何把握该罪的认定逻辑和司法适用,对于司法实践十分重要。3)法教义学法:通过展开明晰《刑法》第355条的解释工作,厘清和规范概念,使所立之法满足法律政策与法律实践的需求。研究结果: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刑法立法不是一个无目的的抽象活动,其目的在于对社会法益的保护。纵观域外关于规制兴奋剂犯罪的立法实践可知,国外主要形成了三种法益保护观,分别是健康法益观、财产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反观我国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设立,是将该罪名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其保护法益应当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同时,再结合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罪状来看,理论上该罪的保护法益应该包括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但是,即便兴奋剂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不宜单纯地认为该罪的保护法益即为单个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若要求证明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与身体机能的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便会造成司法上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处于囹圄的境地。其次,复杂法益的罪名也并不要求最终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例如绑架罪,既侵害人身权利,又侵害了财产权利,但并不要求行为人成功勒索钱财才能入罪。因此,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应为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制度和重大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管理秩序。此外,犯罪构成体系作为定罪的标准,这就要求当某一行为符合刑事法律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特征,即罪状的吻合时,方可认定该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第355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制度、重大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管理秩序和运动员的健康权利。于此,需要进一步探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界定,可以参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即根据主办单位层级的不同来区分赛事的等级。其次,关于运动员的身份应限定在通过体育社会团体的注册并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但若运动员属于未成年人、残疾人时,看护人强迫、引诱、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可能还会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最后,关于兴奋剂的界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颁布的《2023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该兴奋剂目录共含兴奋剂品种375种,比往年增加了17种。《刑法》第355条之一并未对行为主体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上应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行为主体理解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同时,该罪还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方面故意。研究结论: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路上的重要一步。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明晰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相关概念、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才能促使其更规范地适用于司法实务,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态度的统一性,为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斗争提供更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