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证研究
作者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会议名称:《2021年贵州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会议日期: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自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置,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