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关于AEO及公共政策的认定对策——以某中企申请撤销ICC仲裁裁决案的分析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会议日期:2022年
关 键 词:仲裁裁决撤销 AEO制度 自然公正 仲裁策略管理 新加坡法院 公共政策
摘 要: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企业逐渐意识到国际仲裁的好处并在国际合作中选择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合作方的争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仲裁的深入,也逐渐暴露出由于对仲裁规则和仲裁制度的不熟悉而带来的不利情况,最终导致仲裁失利。即便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因依据不足而被驳回。在某中企申请撤销ICC仲裁裁决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首次对AEO保密制度、仲裁中当事方的善意义务、游击战术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对于中企争议最大的AEO保密制度,法院认为,适用AEO制度并不构成违反自然正义。仲裁当事方是否负有善意进行仲裁的义务尚无定论,即便有此义务,本案被申请人也并未违反该义务。新加坡法院明确只有在维持仲裁裁决将冲击良知对公共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违背法院地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等极为严重的情况时,才能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