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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约定添附物权属的效力

论当事人约定添附物权属的效力

作     者:黄晨雨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会议日期: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关 键 词:添附物 物权权属 当事人约定 强制性 任意性 抵押权 

摘      要:纵观鹤山珠江村镇银行与国尚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案件的核心争点便在于事先约定能否决定法律上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因添附而使抵押财产价值增加对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范围的影响。如今,后一争点已为规则发生变更且更为合理公平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1条所解决,即在抵押物价值因添附发生变更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不再如原担保法解释62条那样与添附物的权属状况挂钩,而仅及于物原先抵押时的价值。但对于第一个争点,即在当事人有约定时,动产附合至不动产后的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究竟为何、对添附行为的性质该作何种解释,在两审法院迥异的判决以及说理不完整的背景下依然没有得到解答,实值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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