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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并罚

作     者:冯娉娉 欧阳铭怡 韩卓韦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 

会议日期: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关 键 词:假释考验期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摘      要: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前后两罪附加刑均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的刑罚执行应依法进行。对已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应再在新罪中予以并罚。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出现偏差的原因,除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接触相关案例较少等主观因素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在客观方面。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不仅包括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罚金刑。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在罚金刑的数罪并罚计算上应当准确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即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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