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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认定

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认定

作     者:杨力平 李志坚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 

会议名称:《第十六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

会议日期:200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关 键 词:计算机犯罪 危害后果 后果认定 

摘      要: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是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时,造成损失的数额大小,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又是确定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至于何种后果才达到法律所要求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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