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认定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
会议名称:《第十六次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
会议日期:200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是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时,造成损失的数额大小,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又是确定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至于何种后果才达到法律所要求的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