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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和...

试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和第十七条为重点

作     者:方刚成 

作者单位: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 

会议名称:《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

会议日期: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 键 词:保险格式条款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无效条款 解释规制 

摘      要: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大致有行政规制、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三种。行政规制主要涉及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和事后监督;立法规制是核心,涉及合同订入规制、效力基础规制;司法规制则主要是解释规制方式。合同订入规制涉及到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界定,效力基础规制涉及到无效条款的理解以及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关系处理,解释规制则关键在于如何把控非保险术语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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