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宋代法典体例的变化及意义 收藏
宋代法典体例的变化及意义

宋代法典体例的变化及意义

作     者:吕志兴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会议名称:《中华民族优秀法律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研讨会》

会议日期: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关 键 词:宋代 法典体例 多种法律形式合编 

摘      要:宋初,仅《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神宗时进行立法改革,编订将敕、令、格、式、申明等统一编纂的敕令格式法典。自元丰至宋末,宋代几乎所有的法律均以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形式出现,从而形成有宋一代法典体例的极为独特的特点。多种法律形式合编具有各法律形式更加协调统一、内容集中便于查阅、立法灵活快捷等优点,是法律法典化的的最高级形态。宋代多种法律形式合编法典的普遍化,是中国古代立法技术臻于完善的表现,也是中华法系臻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