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柬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晓君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本文将中国和柬埔寨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试图通过对比找出柬埔寨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所存在的优点与缺陷,并最终通过借鉴中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柬埔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国情,对柬埔寨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通过下列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中柬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本部分首先引出了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规则,接着探讨中国和柬埔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法律制度的构建,并最终总结出两国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第二部分是中柬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界定。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界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接着论述了中国和柬埔寨在立法上以及实践中对仲裁裁决国籍界定所适用的标准,最终比较分析了两国的做法,并从中推导出了柬埔寨在这方面的有待完善之处。第三部分是中柬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本部分将条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进行探讨。所谓的形式要件是指《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向承认与执行地国主管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而实质要件是指《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其中,实质要件着重分析了各国较为关注的两项事项,即“可仲裁事项范围与“公共政策。本部分基于对中柬两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做法的比较分析,推导出了柬埔寨在这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之处。第四部分是中柬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本部分体现出了因《纽约公约》未对程序规则作详细规定,而使得各国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相差甚远。本部分主要从法院的立案程序、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反映出了两国在程序规则上的各自特色,同时也可以清晰体现出各国在程序规则上所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是柬埔寨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比较分析已经总结归纳出了柬埔寨在法律制度、仲裁裁决国籍界定、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以及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规则上所存在的缺陷,因此,本部分是企图通过借鉴各国的经验,利用取长补短的方法来对柬埔寨所存在的这些缺陷逐一提出完善的建议。为了使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更能够有效的在柬埔寨得到承认与执行,柬埔寨除了应当有一个完善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之外,还应当考虑加强本国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以及加强对法律工作者有关商事仲裁知识的培养,故本文也对这两个方面提出了个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