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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研究

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研究

作     者:刘栋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监察官 监察体制 履职 保障 机制 

摘      要:保障监察官依法顺利履职是推进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关键着力点。我国目前的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仍需根据我国监察官制度基本现状,结合我国历史以及国外对监察官履职保障的相关研究、参考我国当前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保障措施,以完善我国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自先秦监察制度设立以来,我国监察文明史已历经数千年,其中不乏对监察官履职保障的重视和机制构建,包括重视各级监察官吏的权力建制、保障其独立履职权、人身权、豁免权、对监察官实行“厚赏重罚以及重视加强监察官履职的制度建设。在西方,监察官制度最早见于古罗马时期的“军事护民官,后续经过不断发展,监察官吏成为“极其有威信和受到尊敬的高级官吏。瑞典、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出台一系列关于监察官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人身财产安全等任职保障机制,在赋权方面,监察官享有较为充分的调查权、检察权、处置权、独立履职权、履职豁免权、履职专任权等综合权能。我国古代监察官制度中的优秀文化值得传承与延续,但其茁生于君主制框架下的封建体制中,主要作用实为“皇帝耳目,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而缺乏一定的民主性;西方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可促使监察专员依法顺利履职,但此种机制构建更多依托其权力分立的制度架构,与我国“党领导下的权力集中与分工协作制度特色存在根本区别,因此仍需对其弃槽取精、选择性借鉴吸收以完善我国特色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我国目前的监察官履职保障措施已较为完整的体现在新修订《监察官法》中,如保障监察官履职的连续性以及独立履职权、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福利待遇、控告、申诉权等。但在监察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监察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和监察问题的敏感性,监察官在工作中仍可能面临人身危险;二是监察官的正常履职行为仍可能承担监察责任;三是监察官队伍本身仍可能存在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的履职行为。究其原因如下,首先是监察行为的性质问题。监察措施指向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监察行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司法行为,这种游刃于两种行为间的监察行为容易因其本身敏感性、行为指向双方地位的差异性等原因而存在操纵空间。其次,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监察实践尚在成长期,制度完善有赖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再次,我国监察法律规范中尚未明确监察官的履职豁免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监察官言论自由等权利行使。最后,监察权的重权属性与其相对于司法权违法行使的同责处理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对等,使法经济效应在监察领域有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因此,仍需对现有机制进行改善以切实保障监察官依法顺利履职。首先是完善建立监察官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监察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其次,建立监察官履职豁免机制,包括监察官应享有监察机关内部会议上的言论自由,监察官在违法意识层面的部分免责以及对监察官适用拘禁、逮捕等措施的相对限制;再次,建立完善高薪养廉制和荣誉勋章制以健全监察官激励机制;最后,为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职,也应健全监察官履职监督及追责机制。监察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在不断完善中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并在发展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监察官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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