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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研究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研究

作     者:罗楷翔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温泽彬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管辖 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 

摘      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竞合问题不仅是监察法学中的问题,还是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学中的问题,事关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和监检机关权责关系的明确,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的研究已初步形成了一些理论、制度与实践,为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提供了初步的指导,为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积累历史经验提供了基础。但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的研究仍不充足,对于二者管辖权竞合情况处理的方法尚不完善。因此,本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从理论、制度方面进一步补充对监检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的研究,完善监检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的处理机制。 本文主要由绪论以及正文两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提出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的关键问题、国内研究现状以及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正文分为五部分,主要就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问题进行阐述和研究。 第一部分阐述了职能管辖竞合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将其与管辖权的竞合相比较,梳理出了二者之间属于相互包含的逻辑关系。同时,在阐述二者职能管辖范围基础之上,划分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竞合中管辖罪名的竞合和案件互涉的竞合这两种情形。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监检机关之间出现职能管辖竞合的成因。主要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二者职能管辖竞合形成的基础,即职务犯罪的调查和侦查在本质上具有同一型。其次指出直接原因在于监察机关全覆盖原则和检察机关回归宪法地位而保留该部分的自侦权所产生的矛盾。最后,在前述之上总结出二者出现职能管辖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对二者的职能定位出现了交叉重合。 第三部分首先说明对于竞合罪名的案件和互涉的案件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是如何处理的,并且梳理现有的学术观点并加以评析。根据现有理论,对于竞合罪名有“监察机关优先管辖说和“检察机关优先管辖说,通过分析可知,其根本的矛盾在于该十四类罪名是检察机关的保留,还是监察机关的让与。其次,指出了我国目前处理监检机关管辖竞合做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监检关系的失衡、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模糊、管辖机关的绝对化以及管辖错误纠正机制不完善。通过分析、总结出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十四类罪名的管辖权划分缺乏依据。 第四部分则根据上述问题,就对于职能管辖竞合情况下如何划分管辖权提出原则性的建议。第一节说明了构建管辖权区分标准构建的原则,包括法律预定原则,合理分工原和实体为主、程序为辅原则。第二节提出了具体的五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以职能区分为基础;以共同价值为导向;以审判中心为遵循;以社会影响为参考;以犯罪形态为依据。 第五部分根据上述中确立的标准体系,针对职能管辖竞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而修正监检关系、限缩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灵活划分管辖权、完善管辖错误的纠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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